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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磷矿石(品位25)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14:31:47    浏览次数:6319次
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
磷矿石(品位25)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QPLK-ZB-202307
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从事磷矿石和磷酸一铵生产,为满足磷酸一铵生产需要,现面向社会招标采购部分磷矿石产品,竭诚欢迎符合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
一、招标采购概况
(一)采购标的:磷矿石
(二)货物生产地:四川省马边县
(三)采购数量:壹万捌仟吨
(四)质量标准:P2O5≥25%,Fe203+A1203≤2.00%,MgO≤5.00%,H2O≤4.00%
(五)质量验收:当日收货数量为一个检验批,按GB/T1871-1995(酸溶法)标准检测,以招标方检测结果为准。
(六)数量验收:以招标方过磅计量数据为准
(七)来源验收:投标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100%的马边矿,否则招标方将拒收。
(八)交货地点: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祥柳村(德阿产业园区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商务部货场)
(九)货物运输:投标方负责货物运输事项,须自行完成装车、运输、卸载等。
(十)交货期:2023年3月25日—2023年5月31日
(十一)结算方式:
1.数量和质量按招标方过磅计量数据和检测结果结算;
2.五氧化二磷质量按加权平均值计算,P2O5<23%的批次不进入加权平均单独计价。P2O以25%为结算基准:P2O5每上升0.1%,基价增价3.00元/吨;P2O5每下降0.1%,基价下浮4.00元/吨;P2O5<23%的批次,基价扣减60元,同时相对23%每下降0.1%,基价下浮20.00元/吨结算。
3.水份含量>4.0%,超标部份按检验批次和批量逐一扣减;
4.倍半氧化物(Fe203+A1203)按加权平均计算,以2.0%为结算基准。倍半氧化物大于2.0%,小于和等于2.5%的部份,每增加0.1%,每吨降价2.00元结算;倍半氧化物超过2.5%的部份,每增加0.1%,每吨降价5.00元结算。
5.氧化镁(MgO)按加权平均计算,以5.0%为基准,每增加0.1%,每吨降价2.00元结算。
(十二)付款方式与发票:先货后款。结算完毕20个工作日内,招标方以现金支付运输费,承兑票据支付磷矿石价款。投标方向招标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运输票据税额9%,货款票据税额13%。
(十三)履约责任:中标方未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完成履约,将按合同到期未履约数量以100元/吨计算违约罚金。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在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资金周转能力。
三、投标报名
凡有意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16日前,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至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须以现金或银保函方式提供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如与我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可用我公司应付未付款项作投标保证金,承诺书见附件二。
四、投标文件基本要求
(一)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为元/吨,投标总价下单列货物运输单价和磷矿石单价。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一。
(二)资质文件:包括和不限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信用证明、财务状况证明等。
五、评标方法
(一)资格预审查:包括营业执照、信用情况、财务状况、投标文件的密封和签字盖章、报价唯一、投标文件真实性、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等。
(二)未通过资格预审查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在投标报价不背离市场价格的基础上,按投标报价(不含税货物和运输总单价)确定中标单位。
六、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2023年3月13日开始,至开标时间结束。
七、投标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中段25号,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部。
八、开标时间
本次开标时间定于2023年3月17日9:00(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九、开标地点
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中段25号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A幢5楼会议室。
十、联系方式
招标人: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苏绵大道中段25号
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15883422337


 
                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0日

附件一

投标函

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
一、我方己仔细研究了《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磷矿石(品位25)采购招标公告》的全部内容,我方愿意以每吨单价:人民币(大写)      元/吨(¥    元/吨)(其中运输单价    元/吨,票据税额9%;磷矿石单价    元/吨,票据税额13%)的投标报价,按交货期(2023年3月25日—2023年6月20日)供货,遵循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供货,产品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二、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三、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元(¥200000.00)。
四、如我方中标:
(一)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二)我方承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你公司签订合同,自愿承担二十万元的违约处罚。
(三)我方承诺所提供的磷矿全部为马边出产。
(四)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供货,未完成供货数量按100元/吨接受处罚。
五、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国家招投标法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情形。
六、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关于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承诺书

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
获知贵公司《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磷矿石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QPLK-ZB-202307)详细要求,我公司有意参加此次招标的投标。
按招标公告要求须提供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公司完全遵循此条件,提供投标保证金。我公司与贵公司一直有长期业务往来,截止2023年3月15日,贵公司尚有       元货款未支付我公司。按招标公告的许可,我公司用贵公司未支付给我公司的货款的20万元作为此次投标保证金。
特此承诺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磷矿石购销合同

签订时间:2023年 月 日                                                                              合同编号:QPLKHT2023
供方:
需方: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就需方向供方购买磷矿石事宜达成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标的物基本信息
序号 名称 品种规格 产地 数量(吨) 单价
(元/吨)
含税金额
(元)
不含税金额
(元)
1 磷矿石 P205≥25.00% 马边 18000      
合计金额(大写):
磷矿石合同单价     元/吨为基准单价(另行签订运输合同运费:   元/吨)。
第二条  质量标准及要求 
1.磷矿石:P2O5≥25%,Fe203+A1203≤2.00%,MgO≤5.00%,H2O≤4.00%。
2.检测依据:按GB/T1871-1995(酸溶法)标准检测。
第三条  交货地点及方式
交货地点、方式:绵竹市拱星镇货场,供、需双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送达。
第四条  标的物验收及异议处理
1.需方按当日收货数量为一个检验批,需方进行批次取样、制样,供方安排人员全程参与取样制样监督,样品制备好后,双方各持一份分析用样品,留存一份共同签字并密封,封存样品由需方保存,以备复核。留存样保留期限为自取样之日起一个月。
2.异议处置:双方同意不重新抽样只对留存样进行复测或将留存样送到第三方有资质机构检测,检测误差在P2O5:±0.3%范围内,以原检测报告为准,如超出误差范围以复测或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条  结算依据及标准
1.供货数量以需方过磅数量为结算依据。
2.质量数据以需方检验数据为结算依据。
3.结算考核:每批次磷矿石五氧化二磷P205≥23%进入加权,加权后P205以25%为基准,加权后P2O5每上升0.1%,按增价3.00元/吨结算,P2O5每下降0.1%,基价下浮4.00元/吨,P2O5<23%的批次,基价扣减60元,同时相对23%每下降0.1%,基价下浮20.00元/吨结算。
4.H2O≤4.0%,超标部分按检验批次和批量进行扣减。
5.倍半氧化物(Fe203+A1203)按加权平均计算,以2.0%为结算基准。倍半氧化物大于2.0%,小于和等于2.5%的部份,每增加0.1%,每吨降价2.00元结算;倍半氧化物超过2.5%的部份,每增加0.1%,每吨降价5.00元结算。
6.氧化镁(MgO)按加权平均计算,以5.00%为基准,每增加0.10%,每吨降价2.00元结算。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发票
先货后款。结算完毕20个工作日内,招标方以现金支付运输费,承兑票据支付磷矿石价款。投标方向招标方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运输票据税额9%,货款票据税额13%。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履行从2023年  月  日起执行,至2023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函件、传真件均是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供方保证货物为100%马边矿,需方对货物中出现其他品类磷矿石(含当日转入所有磷矿石)有权拒收,供方交货期逾期,按照未完成数量以100元/吨扣除货款。
3.如供方未按期履约或悔约,需方以后将不在与其进行相关商务合作。
4.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遇洪水等地质灾害)造成履行合同逾期,由供方提供相应逾期证明,需方对此合同有效期向后顺延。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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